近年來,台灣越來越重視家長在學校教育中扮演的角色,不僅各級學校在教育實務上鼓勵家長積極參與,教育當局更陸續制訂了家長參與教育的相關法律與規範。國內研究顯示,家長對孩子的影響力並不亞於學校與教師,家長參與可以化解教育改革過程中來自家長的阻力,讓教育改革的資源更豐富,並且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由此可知,家長對於學校事務的參與可同時為學生、家長及學校帶來積極正向的效果。
家長會參與學校哪些活動
家長會參與學校哪些活動
學校、家庭是相互支援的學習體系,家長會保障學生學習權,參與學校各項活動是學校革新的重要機制,除了參與並監督學校各項事件之公平外,亦可興利學校視野與格局。
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各項的活動,通常以家長委員會成員選出1-2代表參加,以景文高中為例,蒐集到家長會所參加的活動如下:
1. 教師評審委員會
2. 課程發展委員會
3. 多元入學委員會
4. 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小組會議
5.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6. 校慶籌備會代表
7. 學生教育旅行委員會(需2位一位高中職,一位國中部)
8. 畢業生受獎名單審查會
9. 校園食品衛生稽核委員會
10. 性別平等委員會(需為女性)
11. 家庭教育委員會
12.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需會長及特教委員)
13. 學生服裝委員會
14. 學生交通車管理委員會
15. 校舍結構安全檢查及加強保養維護代表(需會長或副會長)
16. 學校代收代辦費代表
17. 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代表
18. 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代表
19. 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代表
二、家長會任務與功能有四:(台北市家長協會提出)
1、保障學生學習權
(一) 找回家長會的教育權利
(二) 參與決策
(三) 全是贏家的學校
2、形塑優質校園文化
(一) 重視專業,輕忽公眾參與的教育環境
(二) 專業和公眾參與之間應如何取得平衡?
(三) 隻手難撐教改藍天
(四) 以對話催生智慧
3、對家長會功能合理的期待
(一) 家長會不是萬能,也不應無能
(二) 制衡力量----建立校園民主的機制
(三) 弱勢學生的代言人
4、關心教育,訴諸行動
(一) 親師攜手,共繪孩子的未來
(二) 家長參與,迎接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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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臺北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利,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增進家長與學校聯繫,共謀優質學校環境。】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以下歸納為:
1.萌芽期: 1988年以前的家長會組織,僅限於捐款、添購設備等。
2.發展初期:1988~1994年,以家長為主體,組織關心學校參與校務的法定地位,加強推動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發揮父母教育權的理念。
3.發展後期:則是家長參與教育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立家長參與校務的法定地位,如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國民教育法、校長遴選辦法等,皆詳細規範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角色質則與代表人數。
國內學校家長會之沿革與發展
「臺灣省各級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最早於民國39年4月經臺灣省以行政命令發布「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各級學校一律設置家長會,經多次辦法修訂,至民國86年由省議會修正通過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幅度較大。
「臺灣省各級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最早於民國39年4月經臺灣省以行政命令發布「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各級學校一律設置家長會,經多次辦法修訂,至民國86年由省議會修正通過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幅度較大。
以臺北縣為例,96年再修訂其條文,其主要設置目的為:
【為促進臺北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利,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增進家長與學校聯繫,共謀優質學校環境。】
【為促進臺北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利,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增進家長與學校聯繫,共謀優質學校環境。】
家長會主要工作: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以下歸納為:
1.萌芽期: 1988年以前的家長會組織,僅限於捐款、添購設備等。
2.發展初期:1988~1994年,以家長為主體,組織關心學校參與校務的法定地位,加強推動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發揮父母教育權的理念。
3.發展後期:則是家長參與教育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立家長參與校務的法定地位,如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國民教育法、校長遴選辦法等,皆詳細規範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角色質則與代表人數。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以下歸納為:
1.萌芽期: 1988年以前的家長會組織,僅限於捐款、添購設備等。
2.發展初期:1988~1994年,以家長為主體,組織關心學校參與校務的法定地位,加強推動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發揮父母教育權的理念。
3.發展後期:則是家長參與教育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立家長參與校務的法定地位,如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國民教育法、校長遴選辦法等,皆詳細規範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角色質則與代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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